2018年遵义市特岗教师招聘考试第二阶段笔试须知

2018-07-03 09:07|来源:金粉笔教育|热度:手机上打开

考试时间:2018年7月7日上午9:0011:30

考试地点:遵义师范学院新蒲校区(平安大道中段)执文楼

2018年遵义市特岗教师第二阶段笔试考场安排表

考试时间:2018年7月7日 上午9:00-11:30
考试地点:遵义师院新蒲校区(平安大道中段)执文楼
特别提醒:考生必须同时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序号

考场号

准考证号起止号

教室

考生人数

学科

1

01

52幼儿0001--52幼儿0030

执文楼101

30

幼儿园

2

02

52幼儿0031--52幼儿0060

执文楼102

30

幼儿园

3

03

52幼儿0061--52幼儿0090

执文楼103

30

幼儿园

4

04

52幼儿0091--52幼儿0120

执文楼105

30

幼儿园

5

05

52幼儿0121--52幼儿0150

执文楼107

30

幼儿园

6

06

52幼儿0151--52幼儿0180

执文楼111

30

幼儿园

7

07

52幼儿0181--52幼儿0210

执文楼112

30

幼儿园

8

08

52幼儿0211--52幼儿0240

执文楼112

30

幼儿园

9

09

52幼儿0241--52幼儿0270

执文楼115

30

幼儿园

10

10

52幼儿0271--52幼儿0300

执文楼115

30

幼儿园

11

11

52幼儿0301--52幼儿0330

执文楼117

30

幼儿园

12

12

52幼儿0331--52幼儿0360

执文楼118

30

幼儿园

13

13

52幼儿0361--52幼儿0390

执文楼121

30

幼儿园

14

14

52幼儿0391--52幼儿0420

执文楼121

30

幼儿园

15

15

52幼儿0421--52幼儿0450

执文楼122

30

幼儿园

16

16

52幼儿0451--52幼儿0480

执文楼122

30

幼儿园

17

17

52幼儿0481--52幼儿0510

执文楼123

30

幼儿园

18

18

52幼儿0511--52幼儿0540

执文楼124

30

幼儿园

19

19

52幼儿0541--52幼儿0570

执文楼125

30

幼儿园

20

20

52幼儿0571--52幼儿0600

执文楼201

30

幼儿园

21

21

52幼儿0601--52幼儿0630

执文楼202

30

幼儿园

22

22

52幼儿0631--52幼儿0660

执文楼203

30

幼儿园

23

23

52幼儿0661--52幼儿0690

执文楼204

30

幼儿园

24

24

52幼儿0691--52幼儿0720

执文楼205

30

幼儿园

25

25

52幼儿0721--52幼儿0750

执文楼206

30

幼儿园

26

26

52幼儿0751--52幼儿0780

执文楼207

30

幼儿园

27

27

52幼儿0781--52幼儿0810

执文楼208

30

幼儿园

28

28

52幼儿0811--52幼儿0840

执文楼209

30

幼儿园

29

29

52幼儿0841--52幼儿0870

执文楼211

30

幼儿园

30

30

52幼儿0871--52幼儿0900

执文楼226

30

幼儿园

31

31

52幼儿0901--52幼儿0930

执文楼227

30

幼儿园

32

32

52幼儿0931--52幼儿0960

执文楼229

30

幼儿园

33

33

52幼儿0961--52幼儿0990

执文楼231

30

幼儿园

34

34

52幼儿0991--52幼儿1020

执文楼233

30

幼儿园

35

35

52幼儿1021--52幼儿1050

执文楼301

30

幼儿园

36

36

52幼儿1051--52幼儿1080

执文楼302

30

幼儿园

37

37

52幼儿1081--52幼儿1110

执文楼303

30

幼儿园

38

38

52幼儿1111--52幼儿1140

执文楼304

30

幼儿园

39

39

52幼儿1141--52幼儿1170

执文楼305

30

幼儿园

40

40

52幼儿1171--52幼儿1200

执文楼306

30

幼儿园

41

41

52幼儿1201--52幼儿1230

执文楼307

30

幼儿园

42

42

52幼儿1231--52幼儿1260

执文楼308

30

幼儿园

43

43

52幼儿1261--52幼儿1290

执文楼309

30

幼儿园

44

44

52幼儿1291--52幼儿1320

执文楼310

30

幼儿园

45

45

52幼儿1321--52幼儿1350

执文楼311

30

幼儿园

46

46

52幼儿1351--52幼儿1380

执文楼312

30

幼儿园

47

47

52幼儿1381--52幼儿1410

执文楼313

30

幼儿园

48

48

52幼儿1411--52幼儿1440

执文楼328

30

幼儿园

49

49

52幼儿1441--52幼儿1470

执文楼330

30

幼儿园

50

50

52幼儿1471--52幼儿1500

执文楼332

30

幼儿园

51

51

52幼儿1501--52幼儿1530

执文楼334

30

幼儿园

52

52

52幼儿1531--52幼儿1560

执文楼336

30

幼儿园

53

53

52幼儿1561--52幼儿1590

执文楼401

30

幼儿园

54

54

52幼儿1591--52幼儿1620

执文楼402

30

幼儿园

55

55

52幼儿1621--52幼儿1650

执文楼403

30

幼儿园

56

56

52幼儿1651--52幼儿1680

执文楼404

30

幼儿园

57

57

52幼儿1681--52幼儿1710

执文楼405

30

幼儿园

58

58

52幼儿1711--52幼儿1740

执文楼406

30

幼儿园

59

60

52数学0001--52数学0030

执文楼407

30

数学

60

61

52数学0031--52数学0060

执文楼408

30

数学

61

62

52数学0061--52数学0090

执文楼409

30

数学

62

64

52英语0001--52英语0030

执文楼411

30

英语

63

66

52生化0001--52生化0030

执文楼426

30

生化类

64

67

52生化0031--52生化0052

执文楼427

22

生化类

65

68

52音乐0001--52音乐0020

执文楼429

20

音乐

66

65

52英语0031--52英语0044

执文楼431

14

英语

67

59

52幼儿1741--52幼儿1744

执文楼431

4

幼儿园

68

63

52数学0091--52数学0099

执文楼433

9

数学

69

69

52体育0001--52体育0004

执文楼433

4

体育

70

70

52语文0001

执文楼433

1

语文

71

71

52美术0001

执文楼433

1

美术





1965










考务办:执文楼119教室





贵州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招生考试中心规定的其他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相关证件和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招生考试中心规定的其他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迟到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之内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出考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须在考点内指定地点休息,考试结束方能离开考点。

七、在规定的位置答题,答题不能超出密封线。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同一份试卷要求同一种类型、同一颜色字迹的笔答题。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对考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罚规定如下:

第一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五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偶发事件

处理办法

监考员

主 考

1、考生准考证重号

稳定两考生的情绪,立即报告主考。

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两考生的确切准考证号,安排考生进场应试。并将具体情况报考区主任。

2、考生忘记带或遗失了“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

及时向楼层巡视员报告,由楼层巡视员向考点主考报告。

掌握无“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场应考考生情况。

1、如果“准考证”确系遗失,由考务组从网上下载,补发考生;

2、无“身份证”或“学生证”者原则上不能参加考试。

3、发现考生与“身份证”或“学生证”照片不符

立即将情况报告主考,该科考试结束以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确系替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册,逐级向上级报告、查处。

4、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立即报告主考并暂停拆封。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监考员启封分发试卷。查明原因,立即逐级上报。

5、试卷启封时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马上装入试卷袋内。报告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请示上级,启用备用试卷;

6、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试卷。记准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核实情况后请示上级,用备用试卷补齐或采取调换空白卷办法。并补足因此而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

7、试卷启封后发现部分试卷混装或错装


处理同(5)。

处理同(5)。

8、开考后发现试卷有重印、漏印、缺页和份数不足

报告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试卷。

核实后请示上级,补发备用试卷,将情况登记在册,并报告上级,及时追查原因。

9、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不作回答,立即报告主考。

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则维持原状。

10、开考后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将所带物品没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和“违规行为认定表”

报主考,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11、发现考生提前答卷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及时制止,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和“违规行为认定表”。

报主考,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12、发现考生抄袭、偷看、传递、夹带等违纪、舞弊行为

如属个别考生,则立即制止,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和“违规行为认定表”。

报主考,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13、考试中考生突发疾病

通过巡视员报告主考。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鼓励其坚持考试;难以坚持者,劝其退场治疗。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隔离治疗。治疗时间超过30分钟的一般说服其停考。

14、考场内发生喧哗

全力制止,记录,报告主考。

根据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15、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主考。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16、考试中途考生提出上厕所

及时报告主考。

如无特殊情况,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并禁止再入考场继续考试;属特殊病因,另指派两名同性监考员随其前往,但应寸步不离。

17、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与考生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不符。

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系换卷、替考等违纪行为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和“违规行为认定表”,并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18、考生在答题卡上的考试科目、准考证号、座位号错填时

当众要求考生纠正,不得用手指点或暗示,对考生填涂的情况不得做任何评论。


19、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试卷,要求更换

向主考申请备用试卷,并记录。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卷,但因此问题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

20、考生带走试卷

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已离考场,必须追回带走材料,记录在案,并立即报告主考。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对监考教师进行批评,不再参加类似考试,并将情况报告上级。

21、监考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报告主考,通知被撕破污染答卷的考生等候。

在无法作技术处理的情况下,起用备用试卷。由考点主考、省地巡视员、保卫人员和监考员共同监督该考生按原样抄写。共同核对,并将情况报告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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