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以及《遵义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新增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遵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的政策解释、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试工作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由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区、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试工作原则上由同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教育、卫生、农业等事业单位招聘职位人数较多时,也可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面试工作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监督和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面试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面试方式、内容与程序
第八条 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现场专业答辩、情景模拟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实际操作考评、教师教学说课等方式进行。面试可以根据职位性质和特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具体采用的面试方式,应在招聘方案(简章)中说明并公布。
面试所用时间视面试方式而定。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每位考生面试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5分钟,面试试题不少于3道。
第九条 面试内容应紧密结合职位工作需要的能力素质等进行。非结构化面试的面试内容可以按照“干什么、考什么”原则,测评应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等,可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确定测评要素及其权重。
第十条 市直事业单位招聘面试方案由组织实施的单位负责制定;县(区、市)事业单位招聘面试方案由人社部门统一制定或同级人社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面试方案主要包括面试的原则、方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的办法,领导及工作小组等。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人员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完成面试。
第十一条 市直事业单位招聘面试试题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和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由临时抽签形成的考官组现场集体研究确定。县(区、市)事业单位招聘面试试题可以委托具有命题资格的人事考试机构编制,也可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抽取县(区、市)外的专家编制。面试试题编制原则上要附有答题参考要点或测评重点、评分标准及评分表等。
第十二条 面试程序
(一)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面试方案(市直事业单位招聘面试方案须经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核准)并公开发布。
(二)布置面试考场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
(三)临时抽签确定面试考官。
(四)培训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强调工作纪律。
(五)组织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签订承诺书(责任书)。
(六)考官小组集体编制面试试题(按照程序提前完成试题编制的除外)。
(七)实施面试。
(八)核实、登记并公布面试成绩。
第三章 面试考场
第十三条 面试考场设置
(一)考场应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管理的场所。
(二)根据需要,面试一般应设立考务办公室、面试室(考场)、候考室、候分室,有条件的应设医务室、安保室。所有工作室均须张贴醒目标识。
(三)考场实行封闭管理。开考前1小时应全面清场,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入口处应有保卫人员全程值守,凭证出入。
第十四条 面试室(考场)布置
(一)面试室(考场)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冷暖适宜、隔音效果好。
(二)同一职位的面试人员应安排在同一考场进行。要充分考虑面试考官承受的工作强度,同一面试考场安排面试人员一般不超过36人。
(三)面试室(考场)设置应与面试形式、内容相适应。结构化面试室内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面试席)、计分席(兼计时、统分)、监督席(兼核分),条件许可的也可设置旁听席。
第十五条 候考室布置
(一)候考室应实行封闭,不得有与外界接触的任何通讯设备及设施。
(二)候考室与面试室应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行进路线互不交叉并坚决杜绝接触。
(三)候考室内应张贴《面试人员须知》并由候考室工作人员宣读,有条件的可购买一定数量的常规书籍、报刊提供给候考考生阅读转移紧张情绪。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 考官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三)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法规。
(四)为人公道、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招聘工作纪律。
(五)身体健康,具备参加面试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原则上具有2年及以上干部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方面工作经历,同时应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不与当次面试考生存在回避关系。
第十七条 考官组成
结合参加面试考生人数,面试考官设若干考官小组,每小组一般由7人或9人组成,其中主考官1人,考官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在3倍以上备用考官人选中随机产生。市直各事业单位招聘,考官在考前1小时左右临时抽签产生,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含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单位)的考官数不得超过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高校招聘特殊学科教师采取专业技能测试除外)。
第十八条 考官职责
(一)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开展面试工作。
(二)根据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准确、独立评分。
(三)执行有关保密、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十九条 考官要求
(一)按时到达面试考场,做好面试准备。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面试试题编制和评分。
(三)面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在考生面试时不得离开考官席。
(四)面试期间关闭通信工具并交监督人员看管,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活动。
(五)面试考官应佩戴具有明显标志的工作牌或在考场摆放的考官牌前就座。
(六)考前、考中、考后均不得向外透露个人的考官身份和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面试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组成
面试工作人员一般由场内工作人员和场外工作人员组成,场内工作人员应有计分人员(计时员)、监督人员(核分员),场外工作人员一般有联络人员(引导员)、候考室工作人员、候分室工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有条件的应设医务人员、安保人员等。面试工作人员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工作。
面试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且与考生无回避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求
(一)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做好面试准备工作。
(二)工作期间不得离开工作范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联系,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活动。
(三)服从考场负责人安排,根据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四)考场内的工作人员面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在考生面试时不得离开工作席和不准出现影响考生正常面试的其它行为。
(五)面试工作人员应佩戴具有明显标志的工作牌。场内、场外工作人员工作牌的底色应有所区分。
(六)监督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面试期间须关闭通信工具并交监督人员看管。
(七)监督人员面试期间须关闭通信工具并交联络人员看管,同时应监督检查考场设置及试卷密封情况(临时编制试题的要认真做好程序监督),监督计时、计分、核分、登分、统分的准确性;及时纠正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对评分有失公正的考官提出警告,并责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撤换考官。
(八)面试工作人员考前、考中、考后均不得向外透露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章 面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招聘单位负责将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有关事宜通知面试考生,并做好记载。
第二十三条 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按要求布置好考场,准备考生面试序号签、考生面试抽签登记表、考官评分表和平衡表、面试成绩汇总表等相关表格。两个以上考场的,还需准备考官分组签、分组抽签登记表和工作人员抽签登记表。开考前,计分人员须在考生席上放置笔及空白纸等必须用品。
(二)组织工作人员和考官到岗。面试考官和所有工作人员应在面试开始前1小时到岗,佩戴工作牌,进行考前培训。有两个以上考场的,工作人员和考官均需抽签确定考场,并分别在《面试工作人员抽签登记表》和《面试考官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后各自进入面试考场。
(三)组织面试人员报到。考生须同时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候考室,自觉接受验证。在面试公告规定的到达时间未到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要求考生关闭通信工具并交侯考室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有任何联系。
(四)组织考生抽签。候考室工作人员在核对考生相关证件、收取并关闭考生所有通讯工具及设备、宣读有关注意事项明确面试纪律后,组织考生在面试前抽签确定面试出场顺序,并在《考生面试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重点提醒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报告抽签序号,不得说出姓名等相关个人信息。在面试实施过程中,考生若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候考室上卫生间,须经候考室工作人员同意并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五)面试题本。面试题本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一般为监督人员和计分人员)于开考前半小时内送达考场(临时编制的除外)。面试开考前20分钟由主考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拆封,由监督人员将试题分发给考官,考官熟悉面试题目,做好评分准备。
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采取专业测试方式进行的面试,可结合行业特点设置专业测试考场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面试实施
(一)面试。考生按面试抽签顺序在联络人员(引导员)的带领下进入面试室,主考官按规定程序主持面试。考生答题完毕,考官进行评分(当场面试前2名面试人员暂不正式评分,作好记录待前3名面试人员面试结束自行对比后分别评分),计分人员收取考官评分表及考生所用草稿纸,考生到候分室等候,待下一位考生答题结束后,由联络人员(引导员)带入面试室听取面试成绩,依次进行。
(二)评分。每次面试评分区间由面试领导小组或考官小组自行确定。考官须独立评分,评分时不得发表任何与评分有关的言语,不得向其他考官进行暗示。
(三)计分。计分人员根据考官评分,与监督人员一起计算、核对成绩,并填写完善《面试成绩汇总表》交监督人员、主考官签字确认。
(四)宣布分数。主考官宣布考生面试成绩,并让考生在面试成绩通知单上当场签字认可后,带上面试成绩通知单(考生联)后离开面试考场。
第二十五条 面试成绩
(一)面试成绩根据考官按照评分标准评定的分数测算。
(二)面试成绩一般采用考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面试最后成绩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三)现场评分的面试成绩应当场宣布,其它方式的面试成绩应及时通过招聘单位网站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布,也可在招聘单位醒目处张贴公布。
(四)面试结束后,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主考官和考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留档。
第七章 面试纪律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交由考场监督人员保管,待本场面试工作结束,再交还本人。面试期间,考官及场内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发生任何联系。
考生进入候考室后,须及时将携带的手机等所有通讯设备关闭贴上姓名标签后交候考室工作人员统一转至候分室,面试结束,由候分室工作人员将通讯设备交还考生。
第二十七条 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考生等人员将面试题本等资料带离考场。
第二十八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须实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评分有失公平公正的,人社部门应及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宣布面试成绩无效,重新组织面试。
第三十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或禁考三年(事业单位招聘)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操作规则,有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考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面试工作结束后,面试方案、面试题本、评分记录等资料,由人社部门或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社部门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各招聘单位在每次面试之前,均应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公开招聘面试操作规程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四条 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