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办发〔2013〕12 号)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和市内培养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以及相当层级专家每月补贴 2.5 万元;“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以及相当层级专家每月补贴 6000 元;管理期内的省核心专家每月补贴4000 元;管理期内的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月补贴 1500 元;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每月补贴 800 元;在机关工作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每月补贴 300 元;在县(特区、区)及以下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每月补贴 1000 元;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每月补贴 1000元;具有硕士学历学位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高级技师每月补贴 500 元。
二、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六盘水人领发〔2020〕2号)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及相应层级的专家人才,分别给予 140 万元、75 万元、50 万元、35 万元、30万元、10 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按照 200 平方米、120 平方米、80 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三、六盘水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办法(六盘水人领发〔2021〕7号)
1.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2.40 岁以下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3.获国家注册资格师的青年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格证书属于分级的,一级注册师奖励 2 万元,二级注册师奖励 5000 元;对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家司法考试A 类等资格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四、六盘水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六盘水人领发〔2021〕8号)
1.牵头完成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新增利税 1 亿元以上,奖励 30—50 万元;牵头完成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新增利税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奖励 10—30 万元; 牵头完成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新增利税 3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奖励 5—10 万元。
2.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励的,给予主要完成人员国家奖励金额 2 倍的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主要完成人员同等金额的奖励。
3.在 SCI、SSCI、EI 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影响因子在一定数值以上的(具体影响因子以每年通知为准),每篇奖励 1 万元; 在 CSCI 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影响因子在一定数值以上的(具体影响因子以每年通知为准),每篇奖励 5000 元;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每部奖励 1 万元。
4.获得国外专利,并转化实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每件奖励 1 万元;获得国内专利,并转化实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5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 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五、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六盘水人领发〔2019〕1号)
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人才待遇标准,在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等方面在本办法规定待遇标准基础上可调整上浮,并配套相应人才工作经费。
六、六盘水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六盘水人领发〔2020〕2号)
1.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租房面积标准如下: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 1 类人才的,享受面积为 200 平方米。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2、3 类人才的,享受面积为120 平方米。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4、5、6、7 类人才的,享受面积为 80 平方米。
2.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如下: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 1 类人才的,补贴 140 万元。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 2 类人才的,补贴 75 万元。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 3 类人才的,补贴 50 万元。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 4 类人才的,补贴 35 万元。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 5 类人才的,补贴 30 万元。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 6类人才的,补贴 10 万元。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 7 类人才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其享受住房保障标准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七、六盘水市激励企业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奖补办法(六盘水人领发〔2021〕10号)
1.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对评选为全国模范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院士工作站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当年经批准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省级资助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设站企业 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按每人 3 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进站科研资助。
3.对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纳税额度在 20—50 万元的,奖补企业 1 万元;纳税额度在 50—100 万元的,奖补企业 3 万元;纳税额度在100—200 万元的,奖补企业5 万元;纳税额度在 200—500 万元的,奖补企业8 万元;纳税额度在 500—1000 万元的, 奖补企业 10 万元;纳税额度在1000 万元以上的, 奖补企业 15 万元。
4.“揭榜挂帅”项目合同金额在 20—50 万元的,对企业奖补 1 万元;合同金额在 50—100 万元的,对企业奖补 3万元;合同金额在 100—200万元的,对企业奖补 5 万元;合同金额在 200—500 万元的,对企业奖补 8 万元;合同金额在 500—1000 万元的,对企业奖补 10 万元;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对企业奖补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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