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毕节市委关于推动新时代毕节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1.对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2.“两院”院士提供100万元购房补贴;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才提供60万元购房补贴;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或相当层次人才提供30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提供15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学历学位的硕士提供3万元购房补贴。对柔性引进到我市的国家级人才,工作时间满3个月、6个月、1年的分别提供不少于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省级人才,工作时间满3个月、6个月、1年的分别提供不少于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补贴。
3.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引进、招录(招聘)或调入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提供15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学历学位的硕士提供3万元购房补贴。
4.对引进并承担我市重大科研项目或在我市服务一定年限的“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以及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或相当层次省级创新创业人才,根据情况分别给予100—5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创新创业资金资助。对获批的省级人才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要求匹配相应建设经费。对获批的市级人才团队,每个给予15—30万元的建设经费。对列入“两院”院士候选人的人才及其团队,给予一次性12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当选“两院”院士、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和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同国家奖励额度相当的奖励。
5.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加大研发投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所在企业奖励股权形成的人才个人收入和对经认定的涉及金融、民航等行业发展所急需的重要人才在我市工作的收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内留成部分作为政府支出安排奖励给个人;对人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免征增值税;允许企事业单位把人才开发、培养和引进人才、奖励人才的费用列入经营成本,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管理期内的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市管专家、博士、硕士、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高层次人才,适当提高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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